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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的 使 命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7日来源: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张用江
2006-11-7
律 师 的 使 命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张用江
什么是律师文化?其内涵与外延如何界定?尽管时下律师界对律师文化的讨论如火如荼,但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大家认同的解释。我认为属于律师文化中精神文化层面的律师的使命应是律师文化的核心。
什么是律师的使命?
有人说“律师应为权利而斗争,挑战公权力。”
有人说律师“与正义无关”。
还有人说律师“具有高尚的人格,正直的品质,与强权抗争的勇气,为真理献身的精神。”
日本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我国台湾地区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正义为使命。”
我认为律师的使命应当是
律师要走向政治
我之所以提出律师要走向政治的命题来源于对律师职业定位的思考。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分类,律师业被划分为专业服务业,律师的服务是一种商品。但是律师制度的设计是政治性的而非技术性的。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法律人,而非商人,也不同于一般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工程师、会计师等。日本将律师定义为“在野法曹”是很准确的。律师事务所固然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它只是律师实现其职业使命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公司企业完全不同。企业以赢利为唯一目的。而律师事务所以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根本。
律师是法律职业者共同体的组成成员,是国家政治人才的重要储备源。
律师以走向政治为使命,美国的宪政史最有说服力。起草美国联邦宪法的55位先贤中,30位是律师,最后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的39名代表中有29位是律师。人们说华盛顿打下一个美国,而律师们则思考出了一个美国。换一种说法,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是华盛顿用枪杆子打出来的,而美国的长治久安则是以托马斯·杰弗逊、詹母斯·麦迪逊为首的律师们用智慧思考出来的——杰弗逊起草了《独立宣言》、麦迪逊则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
美国的建国过程竟然是这样的,先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想和精神,即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然后有1787年制定的《宪法》,最后才有1789年选出的美国总统。这些思考美国、使建国理想变成现实的美国律师们召开的制宪会议从1787年5月25日一直开到9月17日,长达三、四个月,没有人给他支付报酬。在这次制宪会议上起草的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依据这部宪法选出的总统是世界上第一位民选总统。根据这部宪法建立起来的美利坚合众国是共和国的蓝本,被梁启超称为“共和国之祖国”。美国律师对美国的建立、对世界宪政的贡献,功不可没。美国的许多民族英雄,如杰弗逊、亚当姆斯、麦迪逊、林肯、威尔逊、肯尼迪都作过律师。美国的42位总统中有21位是律师出身,占了一半。美国参众两院中,有1/3以上的议员从事过律师工作。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不是国父华盛顿,而是林肯。林肯之所以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不仅因为他身为总统作出的贡献,更因为他身为律师而作出的贡献。抛开美国不谈,世界上其他国家出身于律师的总统和政治家也不胜枚举。
走向政治、关心政治、参政议政,是律师的职业使命。中国律师走向政治的现状如何?2000年,29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只有6位律师。2003年,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律师11人,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4人;担任省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分别是59人和96人;担任市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分别是239人和506人;担任县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分别是121人和620人。
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律师共有1656人,占全国12万律师总数的万分之一点四。枯燥的数字背后,反映的是中国律师参与政治和行业社会地位的现状。
当然律师走向政治的方式不仅仅是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毕竟能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少数。走向政治,也不是要求律师都是政治家,但我们应当成为政治家式的律师。我们要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便利条件更多的关注社会重大问题,参与立法起草、听证与咨询,关心弱势群体、参与信访接待、化解涉法上访、为无助者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活动,体现律师的社会责任感,体现律师对推动法治建设所作的努力。
在走向政治、参与社会活动中,中国涌现了一些杰出律师和律师群体。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的张燕律师在全国人大会上多次提出了废除刑法306条的议案。部分律师参与了《合同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与修订。田文昌律师领衔的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为刑诉法的修改积极建言献策。重庆律师参与了《重庆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法规的起草。上海律协共组织律师为60余部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提供专业意见。湖北组建了省律师顾问团参与解决涉法上访问,参与上访接待,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专家意见,其中的五名律师以专家身份参与解决涉法上访活动,受到了湖北省委的充分肯定和湖北省司法厅的通令嘉奖;湖北省政府到香港招商引资每次均有律师参与。
上述活动充分展现了湖北律师的形象,扩大了律师的社会影响,提升上律师的社会地位。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年轻律师秦兵有感于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心系广大消费者,敢于揭露房地界内幕,拟定了《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供所有人参考使用。青海律师马福祥身为地方人大代表,不做橡皮图章,深入实践,积极为地方法治建言献策,取得了非凡的业绩。女律师康健长期无偿从事对日索赔工作,无怨无悔。北京佟丽华律师为全国未成年保护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2003年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因为在一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中认定《河南省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在河南省人大的要求下,被所在法院免除助审员资格。这一事件发生以后,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太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涂红兵、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占军、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嘉宁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四律师的这种行为被学者认为是公民行使《立法法》第九十条所赋予权利的第一例,该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这些优秀的律师同仁做到了律师起向政治的第一步,关注重大社会问题,敢于思考研究工作中的敏感现象,并身体力行的去加以解决,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提升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可敬可佩。
但是中国律师在走向政治的过程中、在参与政治的各个层面时,目光不够敏锐、嗅觉不够灵敏、作为太少、影响太小、没有激情、没有勇气、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甚至是集体性失语。我们要在更多的地方看到律师的身影、听到律师的声音,在更多的领域争取律师的话语权。12万中国律师中,有多少人对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提供过专业意见?有多少人长期从事指定辩护、法律援助工作、义务法律咨询?2003年广州发生的孙志刚事件,直接导致了违宪的《收容审查条例》的废止,但是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除《收容审查条例》的倡仪者是三位博士,而不是三位律师。湖北发生的佘祥林案件直接导致了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导致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这些法制进程的推进中,我们律师起了什么作用,发出了什么声音?武汉市政府发布一个文件,将过桥收费与机动车定期检验捆梆在一起,这种行政行为合法吗?为什么没有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对这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湖南省嘉禾县发生野蛮拆迁事件,律师界对这一事件出现集体性失语,没有人对这一行为合法性提出质疑、没有人从保护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的角度提起诉讼。
更多舞台上出现律师的身影、更多场合听到律师的声音、更多领域有律师的话语权、更多方面有律师的影响力,依赖于我们全体同仁的更多参与。坚定地走向政治,律师业将会有更多精彩。
律师要维护职业形象
卡特总统谈到美国律师职业形象时说:“我们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律师(100万之众),但不能说拥有的正义最多。”中国律师的职业形象如何,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趁人之危、唯利是图,还是守望正义、扶困济贫、维护司法公正?著名律师全国人大代表张斌生说,近十年来,我们部分律师蜕变得很快,唯利是图,不再是律师而是钱奴,什么理想、情操、信念全都被市场经济吞食了。我们律师同仁中有部分人结交权贵、趋炎附势。华灯初上时,有多少律师在研读法律、钻研案情?应酬者多,读书者少;觥筹交错者多,钻研业务者少。全国律协秘书长贾午光先生在谈到中国律师职业道德现状时说,我们部分律师“不在钻研业务上下功夫,刻意拉关系、建立网络;一旦钱到手,怠慢客户;说大话、作虚假承诺,误导当事人;沾染不良习气,严重损害律师形象。”有的同行热衷于结交法官,甚至与法官搞不正当交易,以图开辟资源,获得更多胜诉的机会。几乎每一个法官腐败案中都会有律师牵涉其中,证明与法官搞不正当交易的不在少数。我们常常抱怨律师的执业环境差,如此作为的律师同仁不正是自己在破坏自己的执业环境和整个社会的法制环境吗?江平教授在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们:“律师不能自己破坏自己的生存环境。”长此以住,我们独立的人格在哪里?
我们这个职业群体的社会形象又将如何?我们不再是操法为业,以律为师的执业律师,而沦为了讼棍、掮客,沦为了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的商人。在这样的职业形象下,何谈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依法执业、严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是我们每位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唯其如此,才能维护我们的职业形象,提升我们的社会地位,发挥我们在民主法制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唯其如此,我们这个行业才能生存、发展与壮大。
诚然,目前我们的执业环境太差,社会地位不高。但我觉得,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固然有赖于各种客观因素的改善,如完善司法体制、改变执法观念,等等,但律师队伍的主观方面的因素则更为重要。中国律师必须真正实现自己的社会存在价值,才谈得上社会地位的提高。而要实现律师的社会存在价值,就必须全体同仁共同塑造中国律师高尚的人格形象,良好的职业形象。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虽无独立的主体资格,但不可无独立的人格;虽不可有傲气,但不可无傲骨。要秉持陈寅恪大师传承给我们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树立了形象,才能博得良好的社会信誉,才能提升社会地位,反过来促进执业环境的改善,有为才能有位。
律师要为权利而斗争
126年前的1872年,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维也纳律师协会上发表了《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讲,他指出:“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纸上的法律,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不过是纸上的抽象权利,而不是现实的权利。要使法律上的抽象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必须经过个案的推动、必须经过权利人的斗争、必须通过诉讼来激活法律。我们只要简要地回顾一下美国的宪政史,就不难发现这一规律。美国宪法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但是美国宪法有一个致命的缺陷,没有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规定。美国的开国先贤们对当时宪法中的毛病当然心知肚明,于是1791年一口气增加了十个修正案,都是关于公民自由和权利的规定。因此,美国宪法的头十个修正案,又被称为权利法案。尽管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但是不经最高法院的解释,宪法上规定的权利也只是纸上的权利。正是美国发生的三大案例使纸上的权利变成了现实的权利。1961年发生的马菩诉俄亥俄州案导致宪法第4修正案规定公民住宅非经合法程序不得搜查的权利得以实现,并由此确立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上的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66年发生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导致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得以在各州实现,并由此确立了“米兰达警告”规则。
1968年发生的泰瑞诉俄亥俄州案导致了第四修正案规定的公民的隐私权不得侵犯的权利得以实现,并由此确立了“滞留与逮捕”、“搜拍与搜查”的界限。这三大案例有两例是律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正是通过个案的推动、权利人的斗争,使得抽象的宪法权利,变成了活生生的权利。
操法为业、以律为师的职业律师应当将为他人权利而斗争、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视为神圣使命。正如江平教授所说:“律师的最高信仰,我认为是为权利而斗争。”律师的当事人、委托人来自于各个阶层,往往并不知道他享有什么权利,你告诉他享有哪些权利,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权利,这就是律师的任务和使命。律师是私权利的维护者和代言人,为弱者、为当事人、委托人的权利而斗争就是律师的使命。在律师为权利而斗争的征途上,横亘着强大的公权力,按照近代的政治学说,个人权利远在公权力之上,出于不得已的让渡才产生了公权力。但一经产生,公权力又反过成为个人权利的最大破坏者。为权利而斗争必须挑战公权力。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公民个人是弱势群体,律师应伸出法律援助之手,以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与公权力对抗,从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平衡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冲突。辩护律师对胜诉的追求与公诉人对胜诉的渴望是一对制衡的力量,只有这一对力量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司法公正才得以实现。
在为权利而斗争、挑战公权力这一方面,中国律师涌现一批优秀的代表。河北石家庄乔占祥律师敢于挑战铁道部,通过诉讼质疑春节期间火车票涨价的合理性。湖南常德律师协会为改善刑事辩护执业环境,向全体律师发出了拒绝所有刑事辩护的倡仪,得到了全体律师的一致响应。变个体弱势为集体强势,以获取正常的执业环境。2003年1月13日,针对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一案的审判人员剥夺律师质证权的违法行为,包括田文昌在内的十一名律师集体退庭,对严重剥夺律师依法行使调查质证权进行了集体抗争。在维护律师同行的权利上,著名律师张思之堪称楷模,他多次为遭到错误拘留、逮捕、起诉的律师同行伸出维权之手,出庭辩护。在法庭辨论时,他无私无畏,掷地有声,虽“屡战屡败”,但他宁为正义死、不为屈辱生,江平先生评价张思之“一身胆气,不畏权势,只向真理低头!”是我们当之无愧的楷模。湖北律师柳平在依法维护同行的权利上,敢于出庭辩护,表现了中国律师应有的操守和勇敢。如果我们连自己同行的权利都不敢去维护,又如何去奢谈保护他人权利、维护司法正义?正如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的刘彤海律师所说:“同道之间,理应守望相助,不仅要有道义上的声援,更要有行动上的支援,唯其如此,律师业在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位阶才会逐步提升。”著名律师田文昌冒着为国人所唾骂的风险,敢于为世人所不齿的黑社会头子刘涌辩护,历经了艰难险阻,表现了一个刑辩律师应有的风范。云南律师刘胡乐冒着职业报复的风险,坚持为杜培武作无罪辩护,彰显一名刑辩律师的执着与勇敢。
但是,在为权利而斗争的执业之路上,中国律师界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时下刑辩业务逐年下降,多数律师不愿作刑辩业务,他们不愿意冒风险,忘记了自己的职业使命。他们不是积极地去改善执业环境,而是消极逃避风险。在这里我想用一名国外著名律师对刑辩律师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来告诫我的同仁,美国当代著名律师,哈佛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曾经成功地办理了辛普森案件)德肖微茨在接受中国记者采访时说,一名刑诉律师是律师的英雄,没有一个头衔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当你在刑事辩护中遇到“三难”时、当你的竞标由于不正当的交易而流产时、当你代理的案子被腐败势力左右时,……你选择抗争,拿起你手中正义的宝剑?还是选择沉默,抑或请求妥协?请不要忘记老一辈革命家胡乔木对中国律师的殷切期望“你带着荆棘的王冠走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走来。”律师的王冠是由荆棘编织而成的,非历经艰难险阻,不会有律师的王冠。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征程中,请紧握你手中正义的宝剑。
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征程中,中国律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以上感想若有点滴真知灼见,愿与律师同仁们共勉。
2006年10月22日日